2020年12月法院判用人單位為我補繳2014年6月至2016年3月止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以我在2017年退休無法補繳為由,拒絕現金支付給我的請求,我該怎么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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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1、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并且在一個月以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否則需要支付雙倍工資;2、用人單位未依據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并主張經濟補償金和補繳社保;3、如果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可以自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4、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原問題:《8年了單位不簽合同不交養老保險,說我有錯把我辭退,勞動仲裁說我有錯不賠錢對嗎?單位給的理由是說我...》回復于 2022-11-17 12: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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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