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被告在原告起訴之后轉移財產,能否在執行程序追回,是否要另行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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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原告起訴之后轉移財產,能否在執行程序追回,是否要另行提起訴訟。具體法條、案例有哪些
現實問題姜某和謝某是生意上的朋友,一次姜某向謝某借款10萬作為周轉資金,謝某爽快地答應了,可到了還款期限,姜某卻耍起了無賴。無奈之下,謝某將姜某告上了法院,但在庭審過程中,謝某了解到姜某為了逃避債務,正在私下轉移自己的財產,那么,此時姜某該你好,事故發生之日后對方轉移的財產,在申請執行時能否追回
一、執行期限 1、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2、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被告起訴中,將財產轉移能執行回來嗎
可以先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為避免被告轉移財產,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第101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訟中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 1、在法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于惡意轉移資法院調解后,被告款項還未付清,又在本院用小額訴訟程序起訴原告,原告可以繼續在本院提起反訴嗎
是私下和解了對方又起訴,還是一審調解結束后,制作完調解書對方又提起上訴?如果是第一種情況,那么沒什么不允不允許的,這本來就是他的權利,第二種情況有可能存在程序違法,要具體來看。 原問題:《為什么私下已經和解的經濟案件,法院還允許原告上訴》離婚訴訟被告申請財產保全,是否要保證原告的基本生活
本文介紹離婚是否需要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申請執行前,為保證判決的執行或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其處分的保護性措施。財產保全分為兩種,一種是訴前財產保全,一種是訴訟財產保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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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