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被法院強制執行,影響孩子嗎
婚姻家庭河南2025-07-06 10:34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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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A 子女撫養權能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以具體案例來加以說明 【案情】 王某與章某(女)于2006年11月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后因感情不和,章某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婚生子由王某撫養,女兒由章某撫養。判決生效后,因王某及其父母均不同意將女兒交由章某撫養。章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分歧】 關于章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應否受理,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法院不應受理該案。其理由是,子女撫養權具有人身性質,而人身不具備執行的內容,因此,對于該該類案件的執行申請法院應當不予受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法院應受理該案。其理由為,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并非是針對子女進行強制,而是要求被執行人履行交出子女的義務,故該類案件因屬于法院執行的受案范圍。 【評析】 贊同第二種意見的理由,主要從生效判決的強制力、有利孩子健康成長兩個方面來論證的。 然而法院是否受理。關鍵是要看其是否符合受理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8條第一款第四項明文規定,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要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什么是“給付內容”,理論上,我們把訴訟分為三類,即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和形成之訴(變更之訴),它們分別對應三種判決即確權判決、給付判決和形成(變更)判決。通俗來講,確權判決就是確認某項權利歸屬的判決,而給付判決是要求某人(向某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判決。 1、如果本案判決:“婚生子由王某撫養,女兒由章某撫養”,毫無疑問該項判決屬于確權判決,即確認孩子的撫養權的歸屬,其不具有給付內容,該案不符合執行案件的受理條件。 2、如果判決書有類似 “××(小孩)由××(父母一方)交由××(父母另一方)撫養”的 判決內容,該判決即屬于給付判決,具有給付內容,就符合執行案件的受理條件。 因此,為方便當事人、減少訴累,該類案件在判決的時候,應該將判決主文中加入類似“××(小孩)由××(父母一方)交由××(父母另一方)撫養”等具有給付行為的內容,當然這個前提是當事人提出了類似“××(小孩)由××(父母一方)交由××(父母另一方)撫養”的給付之訴,如當事人沒有提出上述訴請,法官在審理的時候應本著方便當事人、減少訴累的理念,主動告知當事人提出該訴請。 總之,認為子女撫養權具有人身性質,而人身不具備執行的內容,因此,對于該該類案件的執行申請法院應當不予受理。這一觀點是不成立的,換言之,扶養權可以強制執行 原問題:《大人有法院強制執行記錄會影響孩子嗎》回復于 2023-01-06 02:4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