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問題
婚姻家庭福建 福州2025-12-08 22:12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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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規定是,離婚時需要夫妻倆本著照顧女方和未成年子女權益出發,自行協議分割分配屬于兩位的共有財產。不能分割分配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也不能分割屬于他人合法擁有的財產。 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分割共有財產的協議,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 《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原問題:《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怎么分配?》回復于 2022-05-25 02:3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