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公告,隨便人都能貼嗎?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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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可以不在當事人住所張貼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不能用其他送達方式送達案件材料的,可以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而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中明確規定了公告送達的幾種方式: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刊登公告。在當事人住所張貼只是送達的一種選擇,而不是必須強制使用的規定。人民法院采取其他的公告送達方式,比如在報紙上刊登公告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司法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第一百三十八條 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刊登公告,發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準。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 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刊登公告,發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準。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原問題:《法院公告當事人可以不張貼在當事人住所嗎?》回復于 2022-11-16 17: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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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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