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流拍后沒成交,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二次查封嗎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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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變賣不成的財產,首先應在債權人同意的基礎上,實行“以物抵債”或者“強制管理”。不能“以物抵債”或“強制管理”的。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申請人在此流拍財產查封到期后向法院申請續封的,法院一般不會拒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六條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依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492條規定,應當解除查封等控制性措施,并根據是否有輪候查封的具體情況,再決定下一步如何處置。《拍賣規定》第二十七條 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并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拍賣規定》第二十八條 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擴展資料《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拍賣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規定對拍賣次數作了明確限制,即最多三次,三次不成可再變賣一次,變賣不成則由申請人或其他債權人抵債,不愿接受抵債的,則應對此財產解封并退還被執行人。此立法初衷是立法者考慮到法院的司法資源是有限的,如果在某個案件或某個程序上花費的資源過多,則相應地會造成其他案件可分配到的資源減少。另外,拍賣次數的限定也是對被執行人的一種保護,避免拍賣保留價過低而造成拍賣財產過分賤賣。這種絕對的次數限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證司法公平與司法效率的平衡,但是在少數案件中則可能會引發一些問題,導致既無法實現當初設立該制度的目的,也可能在程序設計上額外增加了申請人實現被救濟權利的風險,尤其是變賣不成申請人或其他債權人又不愿以物抵債的。 原問題:《法院變賣沒賣出后,怎么辦》回復于 2022-05-24 05: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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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