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個人原因離職又改成其他有效嗎?
勞動爭議黑龍江 七臺河2025-07-04 22:07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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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辭職信上寫明了辭職原因,但是公司要求把原因改成個人原因,這種要求是不合理的。1、這樣更改之后后續有其他事情,自己是需要承擔部分責任的。2、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3、解除勞動合同的步驟根據不同的情況,通常有如下情況:(1)協商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達成一致: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后,財務科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還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后,勞動合同按雙方約定解除。 原問題:《因公司安排不合理的工作量而辭職,辭職信上也寫明了辭職原因,但是公司要求把原因改成個人原因,合理嗎》回復于 2022-05-22 18:5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