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個傳媒公司簽了一個經濟合同之前因為發薪日有點糾紛然后第二天他們說我違反了他們的公司制度要扣我2500元我每個月是保底5000元這合理嗎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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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這官司你打不贏的。法律允許我們可以有多份工作,但是不能影響每個公司的利益,就是一個是你的本職,其他都是兼職,你沒有和原單位按正常途徑解除合同,然后你又以欺騙新公司,簽立合同,是你違約在先,新公司無需賠償你任何損失,新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新公司可以告你欺詐,此合同無效。后果只能自己承擔。目前只能積極對應,跟新單位協商,承認錯誤事實,和原公司申請辭職,但申請辭職日第一天算起,你還需為原公司工作一個月,(法律程序),當然如果原公司協商你可以不工作那么久,那么你就可以早走了,但是如果原公司拒絕和你解除勞動合同,原公司也是違法的。具體請看下面e799bee5baa6e59b9ee7ad9431333335303630描述。(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勞動者在未按法定程序解除與原用人單位的合法勞動關系之前,不能與另一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對原用人單位來講,勞動者屬單方違約,是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要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你在獲取第二家單位工作的時候涉嫌欺詐手段,掩蓋了自己已經和其他單位有勞動合同的事實,你與后一家單位的勞動合同無效。(有沒有簽署合同不影響勞動關系的成立,本案中你只有和后一家單位存在勞動事實,當然成立勞動關系)。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保同因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而無效。欺詐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或隱瞞事實真相,欺騙對方,誘使對方形成錯誤認識而與之訂立勞動合同。欺詐的種類很多,包括上述你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約。 原問題:《我在沒有和原單位離職又和新單位簽了勞動合同,簽合同之前單位人事負責人問我與原單位又沒有勞動關系,我》回復于 2022-11-15 1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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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