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錢已還請,公司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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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挪用公款,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1.挪用資金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進行非法活動”情形的數額起點,按照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情節嚴重”以及“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2.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擴展資料:挪用公款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公務員為滿足個人或者他人的某種需要,憑借自己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便利,暫時將公款挪作他用的行為。挪用公款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公務員為滿足個人或者他人的某種需要,憑借自己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便利,暫時將公款挪作他用,當這種需要得到滿足后,即將被挪用的公款如數退還,公款的所有權并沒有發生變化的行為。“挪用”,是由“挪”與“用”兩種行為結合而成,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將本單位的資金轉移到本人或他人的控制之下,用于本人或他人的某種需要,但準備日后歸還。第五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四)其他嚴重的情節。第六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原問題:《挪用公款立案后已把公款還清,老板已不再追究責任還可以銷案嗎?》回復于 2022-11-15 17: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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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