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后原告不想交公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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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向原告釋明,需要公告送達應訴材料,公告費用由原告向報社郵寄。在指定期限內,原告拒交公告費,也不撤訴,要求將該案存法院,等找到被告后離婚。但法院案件有審限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在6個月內審結。該案如何處理? 【分歧】對本案處理存在三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法院應該代為交納公告費,案件繼續審理下去,理由是:公告費并非屬于訴訟費,在原告不交公告費的情況下,法院可代為繳納公告費,在案件結案后根據處理結果決定訴訟費用的承擔;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不預交公告費,法院應裁定原告按自動撤訴處理,理由是:公告費用類似于訴訟費,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人民法院批準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第三種意見認為,原告不預交公告費,視為原告所訴的被告不明確,應裁定駁回起訴。 【評析】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公告費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訴訟過程中發生的公告費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并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據此,可以看出,公告費應當由當事人執行承擔,并且該費用法院不得代收,也明確了這部分費用法院也不能代繳,為此第一種意見是不能成立的。 二、公告費不屬于案件受理費的范疇。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第七條:案件受理費包括:(一)第一審案件受理費;(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可見,公告費并非案件訴訟費用。三、不交納公告費的應視為原告所訴的被告不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達地址或者其他聯系方式無法通知被告應訴的,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人民法院經查證后仍不能確定被告送達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確為由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四、有利于保護當事人利益。如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將減半收取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原告在人民法院沒有解決問題,反而造成了經濟損失,勢必引發原告的不滿,造成上訪、信訪等不穩定因素。如裁定駁回起訴,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則將退還原告預交的訴訟費用,原告沒有任何經濟損失。如果原告對裁定不服,可向上級法院上訴。如裁定錯誤,可糾正。如原告要求再離婚,可依法再次起訴,或找到被告后協議離婚,降低當事人成本及司法成本。 綜上,筆者認為必須公告送達的案件,如原告拒交公告費,應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原問題:《原告拒交公告費法院該如何處理》回復于 2022-05-22 18: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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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公告費應送交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繳納方式有以下幾種: 1、銀行匯款至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2、郵局匯款至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3、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前臺或本報駐當地公告代理點現金繳納。 4、直接掃描二維碼進行微信支付熱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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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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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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