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交人放棄成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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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也即民事賠償責任)。”又依據七部委30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中標通知發出后,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取消其中標資格,并沒收其投標保證金;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上述規定,對自動放棄中標的投標人(必須是發出中標通知后)應當由招標人沒收其投標保證金,造成的損失應給予賠償。如果第一中標人放棄中標,招標人選擇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時,簽約的合同價應為中標人的投標價格(經過算術錯誤修正后的投標價格)。如果該價格該高于放棄中標的投標人的投標價格,其差價也應是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 原問題:《中標后選人公示后投標人自動放棄中標結果》回復于 2022-05-22 06: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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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