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向李某借款10萬元,并寫借條一張,標明:“借李某10萬元,待工廠投產后第二月歸還。若李某在拿到借條后拒絕借錢給王某,王某可否請求法院強制其繼續履行合同支付借款?為什么?
相似問題解答
你好,我把錢借給李某,然后錢我是給李某朋友的,借條是李某寫的,有3年了,可以起訴嗎?
方法一:證明當時打給邵某錢存在重大誤解(或受欺詐),即本意是要借給李某,結果受李某欺詐(或自己誤解),導致錢打給了邵某,要求解除借貸關系,返還不當得利(即二十萬元)方法二:證明邵某欠李某二十萬,且到期,且李某怠于索要欠款,行使代位權直接要求村里把土地承包給李某了,現在李某把地包給臧某了臧某又把地給臧某的兒子了,種20年了,現在李某把地不想包給臧某了,臧某的兒子還能種臧某包李某的地了嗎?
提問者應說明這塊土地的性質,是機動地還是新開墾土地,但無論是屬哪一種都不可以定50年期限,且李某也無權轉包他人,因為村委會在承包給李某過程中已涉嫌違反土地承包法,現在的村主任都以撈錢為己任,有幾個守法的。你可以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劉某把車押給李某借了8萬元錢,后劉某還了6萬,并約好第二天提車再付兩萬,結果第二天李某就失聯了,是到派出所報案還是到法院起訴李某詐騙。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 教師誤傷學生 案例: 在本案中,原告張欣欣,男, 10歲,某小學學生;被告為 原告的教師王適之,男,28歲;第三人為原告所在學校和某鎮教辦。 原告訴稱: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節課時,由于我同桌不專心聽課,教師王適2010年3月8日,45歲的杜某在某保險公司為其妻子40歲的王某和自己分別投保2份該保險公司當時新推出的變額年金保險,4份保險共躉交保費4 788元。合同約定杜某和王某分別在55歲和50歲時,即2020年3月8日,雙雙進入保險金給付期,保險公司將每年向每份保單持有人給付保險金1 000元,給付期一直到被保險人死亡為止。被保險人死亡時,每人可獲得2萬元死亡賠付。當被保險人領取保險金后,每10周年在合同的約定年給付保險金的基礎上增加10%。4份合同的指定受益人均為王某。 一年后杜某與王某因感情不和離婚。兩年后,杜某與李某結婚,不久李某為其生一女兒杜蓮。2020年狂歡之夜,杜某因車禍導致成植物人,
應當賠付分析本案不應適用保險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第六十六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對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險費,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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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