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擁有相關法律的最終解釋權,對嗎?
公司法務吉林 通化2025-12-05 08:30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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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一般情況下,這種條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第十一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 (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原問題:《“最終解釋權”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回復于 2023-02-08 02:1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