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親被神經病所殺,告他監護人去縣級法院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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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1、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由此可見,精神病人殺人不負刑責,必須滿足三個條件,第一必須是精神病人犯罪,第二必須是在不能辯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實施犯罪,第三是必須經法定程序鑒定。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司法鑒定程序規則》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一)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三)原司法鑒定人按規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被害人家屬可以參照上述規定,向該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要求民事賠償。 原問題:《1、精神病患者殺人是否負刑事責任?2、如果對司法鑒定結果不服怎么辦?3、如何申請賠償,賠償標準如何計算》回復于 2022-11-12 02: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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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