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防汛國堤允許大型施工車輛通行嗎
律師回復
-
月幫助201720人水利工程已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有關部門確權發證的,其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未經批準不再變更。 第二十一條 水利工程應當根據安全管理的需要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工程類型、規模,按照以下標準劃定管理范圍與保護范圍: (一)水庫校核洪水位線以下為水庫庫區管理范圍;校核洪水位線至庫周積雨區為保護范圍; (二)大型水庫主壩的下游坡腳和壩肩外200米為管理范圍,此范圍以外300米的區域為保護范圍;中型水庫大壩的下游坡腳和壩肩外100米為管理范圍,此范圍以外200米的區域為保護范圍;小型水庫大壩的下游坡腳和壩肩外50米為管理范圍,此范圍以外100米的區域為保護范圍;各類水庫副壩的管理和保護范圍,均按小型水庫大壩的管理和保護范圍劃定; (三)渠道按輸水過流量,分別從填方渠道坡腳或挖方渠道渠頂向外劃定0·5米至8米為管理范圍,此范圍以外5米至10米為保護范圍; (四)其他水利工程設施和渠系水工建筑物應按照管理和保護的需要,根據省的有關規定劃定管理范圍與保護范圍。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觀測、防汛、通訊、輸變電、水文、交通等附屬設施,不得在專用通訊線路上擅自搭接廣播線。 第二十三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爆破、建窯、埋墳、打井、開礦; (二)在壩、渠堤上建筑、種植、鏟草或從事集市貿易; (三)傾倒垃圾、廢碴、尾礦,堆放雜物或掩埋污染水體的物體; (四)向水域排放超過國家標準的污水; (五)違法砍伐水利工程綠化、防護林木; (六)炸魚、毒魚。 第二十四條 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開荒、伐木、建筑、開礦等活動。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壩頂、堤頂、水閘工作橋上行駛機動車輛。 實行路堤(壩、閘)結合的,機動車輛的行駛,經省財政、物價、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收取適當的補償費,用于堤、壩、閘的安全維護。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和阻礙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禁止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員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設備。 第二十七條 水利工程的防汛、抗洪應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領導下進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防洪調度預案。 跨行政區域的梯級開發水庫應當在共同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下,按照批準的防汛方案進行防汛調度。 第二十八條 病險水庫和險工堤段的除險加固,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分期整治規劃和方案,地方同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原問題:《堤防多少米內禁止施工?》回復于 2022-12-05 17:59:02
相似問題解答
熱心律師
律師最新回復
-
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o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