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房產被執行另一個有一半份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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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可以。執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權協議分割共有財產或者提出析產訴訟后,共有人沒有協議分割或者訴訟,則執行法院可以繼續推進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第十五條 對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被指定給第三人繼續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可以繼續占有和使用該財產,但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第三人無償借用被執行人的財產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擴展資料:法院強制執行共有財產案例張靜與張佳勛于1997年結婚。2012年11月張佳勛、烏海市彤陽能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高天云簽訂了民間借貸協議,后三方產生爭議。烏海中院判決張佳勛、烏海市彤陽能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白治峰共同償還高天云500萬元,同時判決張靜在該案中不承擔責任。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烏海中院先后查封了登記在張佳勛名下的烏海銀行股份48萬股,以及登記于張靜名下房產及車庫,并且已經執行了張佳勛2014年烏海銀行股權所得股息紅利款115200元及高爾夫轎車一輛。張靜是上述財產的共同共有人。張靜遂向烏海中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要求解除對其名下的房屋查封并不得拍賣,一審被判決駁回。張靜不服向內蒙古高院提起上訴,二審亦被駁回。張靜仍不服,以法院應先析產再執行為由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原問題:《法院能否強制執行共有房產中其中一個共有人的份額?》回復于 2022-06-03 09: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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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