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襲警罪判四年,沒有獲得諒解書,有沒有減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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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這些排列順序,亦應視為擔任監護人的先后順序。但是首先,這些人員應當是有監護能力的. 因此,我認為應該以該男子的父母為被告按照有關規定,該男子的老婆是第一順序的,本來應該承擔監管不力的責任,但是被害人偏偏又是該男子的老婆自己,義務人已經被害,已經喪失了監護能力,還談什么承擔責任?因此,我認為按法定順序,責任應由該男子的父母承擔 原問題:《精神病人違法犯罪問題》回復于 2022-11-10 12: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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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