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房產在第三個人名下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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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展開全部婚后雙方經常因脾氣不和及家務瑣事生氣、爭吵,并從2002年分居至今。原告稱婚后欠外債9萬元,被告亦稱欠外債15萬元,但原被告對對方的債務均不認可,雙方也未能對上述主張提供證據。原被告婚后有房產一套,建筑面積60平,2001年被告未經原告同意便擅自將該房以2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其姐蔣某(姐),并已辦理了過戶手續。【審判】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常因家庭瑣事及脾氣、性格爭吵,并從2002年分居至今,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原被告均稱負有外債,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不予支持。被告未經原告同意便擅自將該房產轉讓給其姐蔣某(姐),蔣某(姐)對原被告分居多年且感情不和是明知的,蔣某(姐)取得該房產,主觀上存在惡意,故被告轉讓房產的行為無效,該房產分給原告更合適。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某某市中院認為,雙方爭議的房屋,上訴人蔣某某已經將該房賣給其姐蔣某(姐),且蔣某(姐)已經取得該房的所有權證書。蔣某某與蔣某(姐)之間屬房屋買賣關系,蔣某某與吳某某之間屬婚姻關系,二者性質不同。雙方爭議的房屋屬何種性質,存在于該房屋之上的買賣關系是否合法有效應另案處理。且本案中,蔣某(姐)未參加訴訟的情況下,原審法院認定蔣某某轉讓房屋的行為無效,判決歸吳某某所有,顯屬不當。【評析】 隨著家庭職能的社會化和多元化,家庭與其他社會成員之間的經濟交往日趨增多。在離婚當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可避免要涉及其他社會成員的利益。如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所訴爭的房產即涉及到被告姐姐的切身利益。一方面,由于離婚訴訟標的的特殊性,與涉案財產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無法以第三人的身份加入到業已啟動的訴訟中去;另一方面,若法院在離婚訴訟中擅自處理涉及第三人權益的財產,而又不賦予第三人救濟的權利,則與“有權利必有救濟”的原則相悖。因此,在離婚訴訟中涉及第三人利益時,應當另行處理。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0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 此處涉及第三人財產的另案處理與一方當事人隱藏、轉移共同財產不同,主要區別是此時訴爭財產的所有權不同: 涉及第三人財產的另案處理——訴爭財產所有權在第三人名下。離婚訴訟進行中時,此時該財產已經合法轉移,形式上合法的所有權人是第三人,至于這種轉讓關系是否合法有效需另案審查,因此,此時涉案財產關系到第三人就應當另案處理; 一方當事人隱藏、轉移共同財產——訴爭財產所有權在夫妻共同名下。在離婚訴訟進行中時,一方企圖轉移,但還沒有合法轉移,第三人還沒有合法有效取得,財產的所有權還屬于夫妻共有,那么就可以按照《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一并處理。 本案中,訴爭房產的所有權人是蔣某(姐),已經是第三人。一審法院擅自將該房產判歸原告所有,顯然是對第三人蔣某(姐)的權益不顧,且也沒有給予第三人相應的救濟措施,所以欠妥。二審法院糾正了一審法院的做法,但說理也欠妥,正確的判決理由是“因雙方所訟爭之房產涉及第三人利益,不宜在離婚訴訟中進行分割,本案不予處理。當事人對此項財產的歸屬可另行起訴”。 原問題:《當事人離婚時爭議的財產涉及第三人,如何處理?》回復于 2022-11-10 08: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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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