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租賃受害方如何闡述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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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民事起訴狀 原告:杜××,男,××歲,漢族,陜西省西安市人,××酒樓經理,住西安市××區××城××幢×號。 委托代理人:梁××,西安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男,××歲,漢族,陜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公司部門經理,住西安市××區××街××號。 被告:王××,女,××歲,漢族,陜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市××區××街道辦事處干部,住址同上 。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張××、張××支付違約金10萬元; 2.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2.5萬元; 3.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1999年11月16日,原、被告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約定:被告張××、王××將其位于本市環城南路38號磚混結構三層約200平方米的樓房及其附屬配電、上下水設施租賃給原告杜××作餐飲、娛樂營業之用,年租金7.5萬元,租期自1999年11月20日至2003年11月19日;原告必須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交清全年房租,如推遲30天,被告有權收回房屋;原告在租期未滿之前,有權將自己經營的酒樓轉讓他人,但在轉讓前應告知被告,并在租金不變的情況下,由被告與受讓人另行簽訂房屋租賃協議;在租期未滿前,被告不得終止協議,不得提高房租,如被告終止協議,賠償原告4年的房租,如原告終止協議,原告所交房租不退,房屋裝修部分歸被告。 協議簽訂后,原被告雙方依約履行義務。被告將房屋交付給原告,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年租金7.5萬元。隨后,原告將房屋裝修成酒樓經營。2000年11月,租期滿一年,原告依約再次支付租金7.5萬元。2000年12月19日,原告在《西安晚報》上刊登轉讓該酒樓的廣告。2001年元月初,原告將酒樓轉讓給第三人李××,并在轉讓前通知被告轉讓事宜。轉讓之后,被告拒不按協議約定與受讓人李××另行簽訂租賃協議,并阻撓其經營,致使李××無法經營,被迫于同年11月底退出酒樓。在此期間,原告因被告的違約行為損失租金7.5萬元,造成營業損失5萬元。 鑒于上述事實,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已經嚴重違背了雙方訂立的合同約定,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根據《合同法》第10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訴請你院依法秉公裁決。 證人姓名和住址,證據和證據來源 1.租賃協議原件; 2.原告付款憑證; 3.被告阻撓經營的說明材料。 此致 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杜×× 2001年12月5日 附: 1.本狀副本2份; 2.書證3份。 原問題:《關于房屋租賃合同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部分怎么寫啊??》回復于 2022-11-09 20: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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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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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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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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