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生效后有私下追過欠款屬于執行中止,中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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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漆四條規定“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的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處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期間,即重新起算;如果調處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照協議所定的期限履行義務,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期限屆滿時重新起算。”也就是說調解期間及調解達成的協議履行期間,時效是停止計算的,這樣規定比較合理,但其只針對民間調解,效力有限。對執行程序來說,一旦正式啟動,申請執行時效的任務已經完成,申請執行期間就變成了法院內部辦理案件的審限(執行期限一般為六個月)問題。即使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超審限或中止案件執行,那也是法院內部期限管理問題,不會影響當事人的時效利益。因此,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時效已沒有適用價值,時效中斷無任何意義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吧條明確規定了法院受理執行案件的條件,不符合該條六個條件之一的,法院應不予受理。如果立案后發現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一般則應裁定駁回申請。法院不予受理或駁回執行申請一般不會對當事人造成影響,故不應產生時效中斷效力。但是,法院執行中發現自己無管轄權而裁定駁回執行申請的,若因此導致訴訟時效屆滿進而使權利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則對債權人是不公平的,應將該情形可以作為例 原問題:《雙方和解期間,訴訟案件申請執行時效該不該中止,中斷》回復于 2022-12-05 05:0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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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