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教師,2006-2010年因為打架被判緩刑,緩刑期間根據渝人發2000(157)號文件,只給予了發放生活費處理,緩刑結束后主管部門和人社下文重新確定工資等級?,F在紀委說我當時沒有受到行政處罰,現在必須重新進行行政處罰。我想咨詢一下,一是我既然判緩刑后工資已經停發,人社也抄送了紀委,期滿后重新確定的工資等級,這是不是已經說明處罰了。二是現在要重新行政處罰依據是什么,當時針對事業單位沒有具體的行政處罰條例,最近的就是2012年出臺的事業單位處分暫行條例,我已經受到了緩刑處罰,工資也處罰了,只是沒有明確的文書說給予我行政處分,現在紀委還能不能給予我行政處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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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