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在八一建軍節到法院去下達裁定書和收費是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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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一、移送管轄裁定書法院讓我出郵寄費不合理。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6條和第38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和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成立的案件,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14條規定,移送的案件,原受理的人民法院應將預收的訴訟費用隨案移交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但審判實踐中,通常情況是原受理的人民法院在移送管轄時僅移送案件材料,很少移交訴訟費用。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習慣做法是通知原告重新交納訴訟費用,如果原告未按規定交納訴訟費用,移送的案件即按自動撤訴處理。 第一,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13條規定,只有當事人在預交期內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訴訟費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對案件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而移送管轄的案件應是已依法立案的案件,當事人已經按規定交納了相關的訴訟費用,或辦理了緩交訴訟費手續,也就是說,當事人已經辦理了立案手續。移送管轄只是變更了管轄法院,不存在當事人重新立案問題,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通知原告重新交納訴訟費用不符合法律規定,對原告沒有再次按規定交納訴訟費用的移送管轄案件按自動撤訴處理缺乏法律依據。 第二,移送管轄的案件應連同訴訟費用一并移交是《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明確規定的,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不應將訴訟費用退還當事人,或讓當事人到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 重新交納。如果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拒絕移交訴訟費用,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對移送案件不予接受。采用郵寄方式移送的,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應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聯系,讓其按規定移交訴訟費用,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拒不移交的,應視為案件未移送,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應將案件退回原人民法院,而不應通知原告重新交納訴訟費用,更不能對原告拒絕再次交納訴訟費用的移送案件按自動撤訴處理。 原問題:《移送管轄裁定書法院讓我出郵寄費合理嗎》回復于 2022-06-24 07: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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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