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簽調崗通知單但未變更勞勁合同,調崗后的工種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工種不符也不適應,咋辦?
合同糾紛安徽 宣城2025-12-17 22:31
律師回復
-
月幫助201720人這種情況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需要補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規定: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擴展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第一百零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零八條【拒絕履行】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三條【損害賠償的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原問題:《公司與員工簽署了服從調動聲明,現員工不服從調動,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回復于 2022-12-04 14:4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