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這邊遇到了一個可扣工資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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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可以的。公司克扣工資員工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克扣工資,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勞動者可以書面告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原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克扣工資”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克扣工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有足夠的證據,司法實踐中,對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確因客觀原因導致計算標準不清楚、有爭議,或確因經營困難、具有合理理由或經勞動者認可的,不予支持?!秳趧雍贤ā返谌藯l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2.12)》十三、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能否作為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用人單位因過錯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確因客觀原因導致計算標準不清楚、有爭議,或確因經營困難、具有合理理由或經勞動者認可,或欠繳、緩繳社會保險費已經征繳部門審批,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原問題:《公司隨意扣工資,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并申請經濟補償嗎?》回復于 2022-11-08 02: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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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