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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福建 漳州2025-12-19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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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起訴到法院,債務人當時同意還款,后又拒不還款的,若人民法院已經調解并出具相應的調解文書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受理后有權依法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若沒有出具相應的調解文書的,則應經人民法院審理判決且民事判決書生效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原問題:《我想問一下律師問題咨詢。別人欠我錢,有欠條,起訴到法庭說給錢,可是到歸定日期沒還,我又到法院申請強》回復于 2022-12-04 03:3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