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超過二次質證期限,法院未經原告同意,進行二次質證,認可對方證據為有效證據,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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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被告可以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但并非只要提出就要重新鑒定,而是必須有法定的理由,如果法院認為被告要求重新鑒定不符合法定理由。駁回了被告要求重新鑒定的請求。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二、評析: 在訴訟中涉及到的需要以相關部門的鑒定意見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時候,法院的一貫原則是組織原被告雙方共同選定有資質的鑒定機構,然后由法院委托雙方選定的鑒定機構對當事人申請是鑒定項目作出鑒定,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對原被告雙方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要求重新鑒定的如果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不予許可。 原問題:《我們是被告,現在要求法院做第二次重新鑒定,請問傷害鑒定可以做出是撞傷還是打傷的嗎?如果是打傷可以做》回復于 2022-12-03 01: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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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