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的六個不得三個決不允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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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第二十五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第二十六條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為聘請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聘請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聘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可以拒絕律師為其繼續辯護或者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第三十條 律師參加訴訟活動,依照訴訟法律的規定,可以收集、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會見和通信,出席法庭,參與訴訟,以及享有訴訟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應當依法保障。 第三十一條 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情況。 第三十二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第三十三條 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第三十四條 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第三十五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三)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 (四)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或者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五)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三十六條 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參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01修正版 原問題:《律師他的責任和義務什么哪!》回復于 2022-11-04 00: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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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