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被緩刑,事業工人可以上原單位上班兒嗎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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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只要單位沒有依法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職工就可以回單位上班。政策依據:《人事部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青海省勞動人事廳、廣西壯族自治區人事廳: 報來的《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后工資或生活費如何發放的請示》(青勞人薪字〔1999〕040號)、《關于國家工作人員被判有期徒刑緩期執行期間生活費如何計發問題的請示》(桂人報〔1999〕12號)收悉。經研究,現就工資處理問題函復如下: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處理問題(一)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人員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或被監視居住的,在此期間停發原工資,并按以下辦法計發生活費: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資額(即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下同)的75%計發生活費。機關技術工人按照本人原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機關普通工人按照原崗位工資數額,分別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每月發放的獎金部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本人原工資中的固定部分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其工資中活的部分(即津貼)。上述人員經審查核實后,如構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處罰,且不給予任何行政紀律處分的,補發其被扣除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刑事處罰或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不再補發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二)被公安機關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包括所外執行)的人員,其工資處理問題參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三)被羈押人員的工資處理問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羈押期間停發工資。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以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按下列原則分別處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也未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由原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問題按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如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其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法院決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也不予補發。(四)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工資處理問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對安排了臨時工作的緩刑人員,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本人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機關工勤人員按工資中固定部分(技術工人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崗位工資)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的獎金部分不再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受處罰前工資固定部分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活的部分(津貼)不再發放。若按此發放的生活費低于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發放。緩刑期間到達離退休年齡的,按照《人事部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后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人核發〔1989〕2號)文中“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不能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規定,不辦理離退休手續,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準發放生活費。緩刑期滿至原單位對本人做出處理期間的生活費,按緩刑期間的標準計發。緩刑期滿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資待遇根據新任職務、新任崗位按不高于同等條件人員重新確定。緩刑期滿到達離休年齡的,根據《勞動人事部老干部服務局關于離休干部受刑事處分后待遇問題的復函》(勞人老函〔1987〕5號)和《人事部離休退休司關于干部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滿后能否辦理離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號)文件精神,凡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的,都不能再享受離休待遇和辦理離休手續。其退出工作崗位后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問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各部門研究確定。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準,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五)被判處管制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由原單位接收的,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六)被判處拘役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的,拘役期間工資停發。期滿釋放,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由原單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緩刑期滿后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在服刑期間停發工資。服刑期滿后如原單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資待遇按新錄用人員的工資辦法處理。(八)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但仍保留公職且所外執行者,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九)在采取上述強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處罰期間,不計為工齡。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資處理(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核實確被錯判犯罪的,應恢復其原工資待遇,在原判期間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的有關規定予以補償;被減發或停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原判期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觸犯刑律被判刑,經司法機關復查,認為原判過重,改為免予刑事處罰的,回原單位后其工資待遇應視其罪行輕重和是否給予行政紀律處分而定,即:情節較輕,態度較好,免予行政紀律處分者,可恢復原工資待遇;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按有關規定確定工資待遇。以上兩種情況,在原判期間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均不予補發。原判期間不計算為工齡。過去的規定與上述處理意見有抵觸的,均按上述處理意見執行。1999年11月23日 原問題:《事業單位的職工判緩刑期滿后還可以在回原單位上班嗎?》回復于 2022-05-19 1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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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會被事業單位開除嗎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原問題:《事業單位職工被判緩刑會被開除公職嗎?》行政單位事業編制人員,被處緩刑,會怎么處理
事業單位被判處緩刑的工作人員:(一)2007年6月1日前被判處緩刑的人員,在緩刑期間悔改表現好的,緩刑期滿后,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要求,經主管機關批準,可以繼續在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其中:已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受聘工勤崗工人被判徒刑緩刑的處分是否開除
這個屬于事業單位管理條例管的 你可以仔細看下那個條例被判緩刑后還可以回單位上班嗎
是不可以的。緩刑屬于刑罰,《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受到刑事處罰的或者被開除公職的,都是不得再錄用為公務員的。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您好,現在事業單位叛緩刑要開除公職嗎
展開全部對于事業單位職工,被判處緩刑的情形,是否開除公職,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規定進行核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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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o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