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抽逃注冊資金,原股東三人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其中一股東已經去世,另一股東2021年12月13日因未支付訴訟費按撤訴處理,我因在外地打工未收到文書,7月初回來,了解此事,現在我該怎樣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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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李某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況下訴至法院并勝訴。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李某提出藍天公司已無財產可供執行,但公司股東趙某、孫某有抽逃資金的行為,請求法院追加趙某、孫某為被執行人。經查實藍天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公司股東趙某、孫某確有抽逃資金的行為。 第一種意見認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抽逃出資的,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公司債權人有權訴請其在所抽逃出資的范圍內就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本案已查明公司股東趙某、孫某有抽逃資金的行為。因此,法院應告知李某另行起訴抽逃出資的股東。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已經進入執行程序,出于訴訟效率和經濟原則考慮,應由執行法官直接裁定追加抽逃資金的股東為被執行人,令其在抽逃資金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第三種意見認為,執行必須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原判決書的被執行人是公司而不是股東,本案應通過再審追加抽逃資金的股東為被告來解決。 筆者認為第三種意見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第一種意見的依據是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應該說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意見對本省范圍內的審判實務具有指導意義,但這種規定只是針對公司債權人尚未起訴的情況,本案公司債權人已經起訴,并已勝訴且生效,因而不再適用這一規定。同時,同一原告,就同一法律關系,而為同一的訴訟請求,再次向法院起訴,也違背了民事訴訟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因此,第一種觀點是不正確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已經進入執行程序,且已在執行中查明公司股東趙某、孫某有抽逃資金的行為。出于訴訟效率和經濟原則考慮應由執行法官直接裁定追加抽逃資金的股東為被執行人,令其在抽逃資金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這種觀點在理論上是站不住腳的,在實踐中也是有害的。從訴訟法上講,發動強制執行必須有執行依據。因為一般意義上講,公民的財產、人身是應該受到絕對保護的。同時,現實生活總是復雜多變的,公司股東是否抽逃資金,需要經過法院審理后才能斷定。在沒有執行依據的情況下就由執行法官直接裁定追加抽逃資金的股東為被執行人,令其在抽逃資金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事實上就剝奪了公司股東的權利(如申辯權、上訴權等),因而是不可取的。 本案一審判決已經生效,但被執行人藍天公司由于其股東抽逃資金已無財產可供執行。在這種情況下,李某請求追加抽逃資金股東為被執行人理應得到支持,但必須通過合法的程序進行。我國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本案以判決的方式結案,顯然不屬于但書規定的除外情形。這就以立法的形式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實現自己權利的方式即通過申訴再審來實現。所以,在本案中執行機構應告知李某通過申訴再審的途徑來實現自己的權利。 原問題:《抽逃資金的股東能否追加為被執行人》回復于 2023-01-02 05:5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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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