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乙方不履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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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之后,一方違約不在履行,另一方可否要求繼續履行張浩律師按:在房價飛漲的年代,很多房東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后,惡意拖延反悔,要求另外加價,否則就拒不配合辦理過戶,甚至想惡意違約,支付違約金了事,因為房價增長的額度大大高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所以他們才有反悔的動力。【上海房產律師張浩解答】根據上海高級人民法院的規定: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是合同履行的一項基本原則。因此,除合同另有約定或出現可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無論是合同簽訂后的預期違約還是合同履行期屆滿后的實際違約,如另一方堅決要求繼續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外,應責令雙方繼續履行。在履行義務的同時,另一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對于確不能繼續履行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其中房屋漲跌損失的確定,可參照以下方式:一、雙方協商確定的,從其約定;二、雙方不能協商確定的:(一)原則上可比照最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首先是同幢相同樓層及房型;其次是相鄰幢同樓層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區域內房屋)與買賣合同成交價之差確定房屋漲跌損失;(二)無最相類似房屋比照的,可通過專業機構評估確定房屋漲跌損失。認定損失的時間點應從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出發,以守約方的請求為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確定之日以及審理中房屋的漲跌情況等,合理確定。 最后,守約方損失的認定還應綜合考慮守約方的履約情況、違約方能預見的因房屋價值漲跌而產生的損失以及雙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等因素。答:房屋權利人個人購買所得的房屋,配偶或其他親屬因婚姻或親屬關系形成了同住事實,房屋所有權人有義務保障其居住權益,但該權益的存在并不構成對房屋所有權人處分房屋的限制。因此,未經在房屋內共同居住的其他成員同意并不影響房屋所有權人對外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原問題:《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怎么辦?》回復于 2022-12-02 05: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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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