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判盜竊罪不能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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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典型的如盜竊他人財物之后,予以窩藏、轉移、銷售的行為。一個人盜竊了一個手機,其銷贓的行為即屬于事后不可罰的行為。該種行為發生在盜竊既遂之后,是盜竊行為人像財物的主人一樣,占有、處分財物這種非法所有的他人財物行為的繼續和體現。其本身就是盜竊罪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本質的表現,不是引起了新的法益侵害的行為,因此被包含在盜竊罪之內,不另外評價為新的贓物犯罪。但如果事后的銷贓行為侵犯了新的法益,因后行為已經不能被包含在前罪中,故只能數罪并罰。事后不可罰的前提是“有犯罪的事”,犯罪完了又做了一些事后的處理。事后不可罰的理論基礎是——事后行為沒有侵害到新的法益,只是對前一行為侵犯的法益作再一次的處分。擴展資料:事后不可罰行為的特征,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1、事后不可罰行為以狀態犯的既遂為前提,這使其與牽連犯中的結果性從行為區分開來。如殺人后以逃避偵查而實施的遺棄、毀損尸體行為,按照事后不可罰的觀點,亦應成立事后不可罰行為。但由于殺人罪并非狀態犯,故只能認定為牽連犯的結果性從行為。另外,狀 態犯必須達到既遂狀態,才可能有事后行為的存在,盜竊后的持有、處分贓物顯然以前罪已 既遂為前提。如果盜竊未遂或因數額很小不以犯罪論處,則事后不可罰行為就沒有存在的余地。2、形式上的構成要件符合性。事后不可罰行為如果與前罪單列開來,其完全具備某一 犯罪構成。以財產犯罪后的處分贓物行為(如銷贓)為例。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是贓物,且故意 實施客觀上的銷贓行為,似乎已符合銷贓罪的構成要件。但由于前罪的存在決定了其僅具備形式上的符合性,這也是其不可罰的本質所在。3、不可罰性,這是其區別與其他事后行為的最顯著的特征。依照期待可能性理論,在盜竊行為實行完畢后,雖然處分贓物行為又侵犯了司法機關追索贓物活動的正常進行這一新的客體,但基于人性的弱點,法律不可能期待其如實交出贓物以 保證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即沒有期待可能性。 原問題:《盜竊后的事后不可罰行為有哪些?》回復于 2022-12-17 01: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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