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獻兵訴河南省保農相互農機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一案的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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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原告:張女士 被告:婚介咨詢公司 訴訟請求:1、被告退還剩余的8.5萬元費用 事實與理由: (事實)雙方約定,咨詢中心接受張女士委托,為張女士提供婚介內容咨詢以及在擇偶的合理定位及婚姻心理等方面的必要輔導;根據張女士的擇偶條件及標準為其選擇、推薦入圍人選并向其提供信息;根據張女士意愿盡力幫助其促成與交往對方聯絡、約見及交往。服務期限內張女士因自身原因無法接受婚介服務的,可以要求終止合同,但咨詢中心已收取的服務費不予退還。合同簽訂當日,張女士向咨詢中心支付了11.5萬元的婚介服務費。合同簽訂后,咨詢中心分別于2011年9月12日、15日、21日、28日,12月10日、19日為劉女士安排了7次約見。劉女士在服務約見單中“對所約會員印象”一欄中除有一次表示為“見后不滿意”外,其余均為符合要求或滿意。后張女士起訴到一審法院稱,在擇偶過程中,咨詢中心業務員對自己稱有高端會員介紹,并保證能成功。在其游說下,自己當日向咨詢中心交納了11.5萬元費用。交費后,咨詢中心在經營地為自己安排了一位男士見面,雙方交談半小時后,該男士說有急事先走了。之后,自己多次要求咨詢中心安排與該男士見面,均被咨詢中心拒絕,高額費用的服務就此結束。自己認為咨詢中心是設計欺騙,多次到咨詢中心處要求全額退還費用,咨詢中心對自己的退費請求不予理睬,甚至打110報警稱自己干擾他們工作。在自己無數次要求退費情況下,咨詢中心于2012年12月12日單方起草了一份協議書,脅迫自己簽字同意接受只退3萬元服務費,并放棄其他民事權利,自己百般無奈之下違心簽字收下了3萬元。事后,自己認為咨詢中心強迫自己接受不平等約定,嚴重侵害了自己合法權益。故訴要求撤銷自己與咨詢中心于2011年8月10日簽訂的協議。 咨詢中心辯稱,張女士要求征婚條件很苛刻,不僅要有詳細接觸,還要大師算,看生日時辰是不是相合。公司在此情況下,給給女士在一個多月內介紹了7位男士。二個月后,張女士多次到公司騷擾辦公,公司報警。后在警察調解監督下,公司退張女士3萬元,張女士同意,并簽訂了協議。 (理由)咨詢公司沒有達到合同所達到的要求,并且在合同履行期間存在欺騙行為,并且在簽署調節協議時存在威逼的情況 此 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起訴人:張女士 2012年某月某日 原問題:《這個案子的法律文書怎么寫呀》回復于 2022-12-16 22: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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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