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有個執行案子委托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快到審限,辦案律師電話一直關機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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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有相應的審判期限的規定,比如在一審案件中,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第二審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審理案件的二審法院院長批準。所以法院審理案件應按照法定期限審結,對超審限辦案的,可向其上級領導或者法院的監督部門反映,符合給予行政處分條件的,應給予行政處分。同時,人民檢察院有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義務,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反映。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審理案件期限情況作為審判管理的重要內容,加強對案件審理期限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審理期限屆滿前的催辦制度。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案件審理期限定期通報制度。對違反訴訟法規定,超過審理期限或者違反本規定的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三條 審判人員故意拖延辦案,或者因過失延誤辦案,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分。 審判人員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達后,故意拖延不予送達的,參照《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分。 原問題:《法院把我的案件一托再托我該咋辦呢?》回復于 2023-01-01 18: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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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