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個月審限延長由哪一級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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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展開全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遞交訴狀后,按照法律規定,應在7日內通知你,法院直到現在才通知你,在程序上一定是存在瑕疵的。你可以以未在法定期間收到“受理通知書”為由,向上級本門反應情況。當然,我們不建議你這樣做,以防止法官在后來的審判中打擊報復。又根據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故此,只要有本院院長的批準,審限可以延長至12個月,所以法院7個月開庭并不違法。 原問題:《普通的民事案件法院超過6個月才開庭正常嗎》回復于 2022-09-07 01: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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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