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離婚,車給前夫了沒過戶,后來車報廢了,我又買的車用的原北京牌照,不到一年賣掉了,車牌變更租出去了,現在前夫起訴想要回車牌,他有權利要嗎?原車已經報廢了,是他跟著去報廢的,都離婚13年了
婚姻家庭新疆 昌吉2025-12-19 10:34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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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本案屬于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侵權行為,當事人可以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原問題:《離婚協議把車判給我了,但是沒有過戶,前夫卻偷偷把車賣了。我能要回來沒?他這種屬于什么行為。哪判刑沒》回復于 2022-12-16 18:3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