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是產假即將結束,公司把我安排到一個往返通勤100公里的地方上班,我不接受,但是勞動合同上寫著乙方需服從甲方的工作調動安排,這種情況如果公司要辭退我,我可以爭取到多少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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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擴展資料:案例:休產假被辭退員工索賠獲支持產婦張女士休完產假次日到公司上班,卻被公司以不按時上班、違反公司紀律且對公司造成損失為由開除。張女士遂向通州區仲裁委提起仲裁,索要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700余元。張女士仲裁請求獲支持后,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近日,通州法院一審宣判,支持了張女士的訴訟請求。張女士是某建筑裝飾有限公司的銷售員,2016年6月懷孕,2017年3月2日產子。2017年6月9日,產假到期的次日,張女士到公司上班,卻被領導以不按時上班、違反公司紀律且對公司造成損失為由辭退。張女士覺得公司不近人情,向通州區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仲裁委支持了張女士的仲裁請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張女士工作期間因懷孕不按時上班打卡,正常出勤至2017年2月,并且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向客戶出售貨物,給公司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公司開除張女士是合法正當的。張女士對此予以否認,稱其正常出勤至2017年3月1日,此后一直在休產假,且不存在造成公司損失的行為。承辦法官認為原告對于其主張的被告不按時上班、違反公司紀律且被告對原告造成損失等辭退理由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實,其作出的辭退行為依據不足,違反了法律規定,理應支付被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8700余元。 原問題:《產假期間被開除?》回復于 2023-02-05 12: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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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