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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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所以,法律并沒有規定不得提供擔保人,遠成的行為不被法律支持也不違法,即使被認定無效也并無懲罰措施。而且,在被招用的勞動者在履行職務中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之規定,將此時的財產損失參照一般侵犯財產權案件處理。通過與勞動者和擔保人協商,如果擔保人同意提供擔保的,因此時的損害已經轉化為普通債權,屬于《擔保法》的調整范疇,則這樣的擔保是有效的,這就保障了用人單位訴請法院要求勞動者或擔保人對財產損失的大部分甚至全部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定權益。 原問題:《入職需要擔保》回復于 2022-09-24 18: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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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