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法院扣劃造成定期存款利息損失
金融證券河南 洛陽2025-12-06 18:30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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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法院不能輕率的扣劃已質押給銀行的定期存單內的存款。因為必須保障銀行的優先受償權,否則就違法。導致損失銀行有權追究法院的賠償職責。沒有法院的凍結/扣劃通知書,銀行是不可以對客戶的賬戶進行凍結操作的,即使是勝訴的情況下也不行,這是違反法律程序的。凍結被告銀行卡,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告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法院依法應當向銀行送達協助執行通知的民事裁定書,銀行收到后,將不得向凍結了存款人支付或轉移錢款。否則將會受到法院的處理。凍結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法院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延期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劃撥,也稱之為扣劃,是指有權機關要求銀行將單位或個人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資金劃撥到指定賬戶上的行為。這就是真正出血的過程了,所以學理上叫做“處分性執行措施”。有權力查詢、凍結、劃扣銀行存款的公權力機關主要是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但是具體哪些職能部門有相應權限、權力行使的合法程序等問題在實踐中一直比較混亂。1995年7月1日施行的《商業銀行法》首次從法律上對這一問題進行基本界定,原來政出多門的現象等到了清理,國家機關查凍扣權力的運行得到極大規范。因此,正確認識并處理好存款的查凍扣問題,在金融業務實踐中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有權查詢單位:公安、檢察院、法院、安全機關、監察、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海關、稅務、審計、證監會。 原問題:《法院有權利強制扣劃銀行卡里的定期存款嗎》回復于 2022-10-10 18:3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