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公司歷史遺留問題,要補簽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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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展開全部僅供參考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這一法律規定,員工拒簽勞動合同的就不能建立勞動關系,說簡單點,這樣的員工就是不能收。在之前員工與用人單位已經發生勞動關系,但是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屬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意思是說,隨時都可以解除勞動關系,拒簽勞動合同,就意味著勞動者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每三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后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原問題:《由于之前人事工作脫節,部分員工勞動合同未簽,現在要員工補簽勞動合同,員工拒簽,應該怎么處理?》回復于 2022-12-25 1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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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