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乙方,離職為完成工作交接,但是老板查找我的勞務合同發現沒有,就認定是我拿的,現在報警,已經立案調查,但是對方非逼著我承認是我拿的合同,我簽合同的時候并沒有寫完,后來因為忙顧客就忘記了,現在老板說我拿走合同,昨天我爸爸給她打電話話趕話不知道怎么了就被老板說,我爸都承認了,我拿合同,我想問一問這種事情怎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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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入職的時候簽了合同但沒有給到我,離職后我想拿合同用人部說需要我本人過去簽字才能拿 這是合理的嗎
下面是正確解除勞動合同的全套辦法,包括用人單位應該給你什么,可能會發生損害你權益的事及處理辦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如果用人單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單位給你正式書面通知(加蓋印章),否則用人單位到時說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說工地上工人的欠條是我打但是我跟老板沒合同這個事情怎么處理
你好,如果施工企業老板把工程違法發包或分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應當對拖欠工人工資承擔連帶責任。你與工人之間成立雇傭關系,且就工資款出具欠條,如果工程屬于違法發包或分包,工人可以依據欠條向你主張還款責任,并要求施工企業承擔連帶責就是我想問一下在工作的地方我提前20幾天跟老板說了我不做了我要去讀書,當時老板也同意了說去找人,但是當到了我讀書的時候她們還沒有找到人我就走了但是我走的時候老板是同意的但是現在老板說他不發工資給我說我給他帶來了麻煩
《勞動法》規定,工資按月發放。當月發放上月的工資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違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發放工資,逾期不支付的,還要加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當時入職的時候他不讓我欠勞動合同,簽的是勞務合同,現在離職了不知道勞務合同里面的條款還有沒有效,因為他可以拿里面的條亂扣我工資,現在離職一個半月了,工資還有兩個月沒發
展開全部本來像你這種情況完全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只不過你自己的原因導致了問題的復雜性。1.企業必須給員工繳納社保,如果沒有可以要求公司補交;2.企業必須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年沒有簽訂合同即在法律上認同為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即長期工作了五年的廠。因為現在廠里沒有訂單。公司現在才叫簽合同。這樣子我不簽合同。老板叫我自動離職。有賠償嗎?
1、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準,可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2、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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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