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中寫明36條規定第二項,可以領失業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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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上寫人事調動屬于《勞動合同法》第40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在其他條件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的情況下,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I保險金領取條件:?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渡鐣kU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ㄒ唬┦I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ǘ┓且虮救艘庠钢袛嗑蜆I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原問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最后一次是合同法36條,之前的是37條,領失業金可以嗎?能延續上嗎?》回復于 2022-10-31 11: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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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