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案件,追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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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民訴意見第254條規定:當事人拒絕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發出執行通知。在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間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的,應當強制執行。第二百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1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2)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3)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執行規定第107條: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結案,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也就是說人民法院應當對不履行生效判決的被告執行,即使有中止執行或其他情形,也應該制作裁定書,中止執行 原問題:《法院是否有義務幫助原告追回欠款?》回復于 2022-12-24 17: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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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