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號,公司提出跟員工協商解除勞動關系,給補償金,員工因補償金金額不滿意,沒有達成一致。之后,公司決定繼續維持與員工的勞動關系。11月11號,員工因個人原因(想安心保胎,不想頻繁交假條)提出與公司協商一下,要求只給她交保險公積金(個人部分單位給承擔),不要工資了。公司沒有同意,然后員工再跟公司詢問,經公司研究給出了3個方案。員工選擇了方案1,拿補償金走人。然后,簽協議書,解除勞動合同。問題來了:此次協商解除,提出方是員工還是公司?
勞動爭議山東 青島2025-12-14 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