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公司想讓我們從公司辦公室崗位轉到銷售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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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近年來,王先生所在的公司因市場競爭激烈逐漸陷入經營困難的狀況。為擺脫困境,公司經董事會決議,決定采取充實營銷人員隊伍的辦法來擴大營銷力度,并制訂了基本工資加銷售獎金的工資制度。公司通過公告的方式向全體員工內部招聘營銷人員。公告公布后,公司內應聘人員并不踴躍,于是,公司即找某些有潛質的員工單獨商談,希望他們考慮變更崗位從事營銷工作。王先生也屬于被約談的人員之一,但王先生并未做出同意變更崗位的表示,只是表示考慮考慮再說。公司與王先生商談后,認為王先生并未反對變更崗位,于是就向王先生發出了一份要其在一周內到營銷部門報到的書面通知。王先生怕不去營銷部門,被公司說自己不服從工作安排,可能會有不利的結果。經考慮再三,王先生還是在一周內到營銷部門報到了。在營銷崗位工作了三個月后,王先生感到不能適應營銷工作,營銷業績始終未能提高,銷售獎金也無法落實。于是,王先生即向公司表示要求按合同約定回原崗位工作,公司則認為王先生的工作崗位已變更為營銷員,不同意其回原崗位工作的要求,雙方于是發生爭議。【雙方理由】王先生認為:自己與公司在勞動合同內約定的工作崗位是技術員,而公司在自己并未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面通知調動崗位,自己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去營銷部門試試,這并不屬于協商變更崗位,因此公司應當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恢復自己的原崗位工作。公司認為:公司為擴大營銷隊伍而與王先生協商變更工作崗位,王先生對從事營銷員工作崗位并未表示反對,事后也去營銷員崗位工作多月,雙方對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已作了協商變更并且履行,王先生要求回原崗位工作沒有依據。【評析】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王先生的技術員工作崗位是否已經協商變更為營銷員工作崗位。《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但是,勞動合同在履行中有可能發生訂立時未能預見的情況,需要對合同內容作必要的變更,為此,《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王先生與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原工作崗位是技術員,履行合同中,公司為充實營銷隊伍與王先生商談從事營銷工作,是一種協商變更合同內容的行為,王先生內心雖然不愿意,但最后還是在規定時間內到營銷部門報到并工作,表明王先生接受公司關于變更工作崗位的要求。從法定要件看:公司采用了書面通知變更崗位的要約形式,王先生全部承諾并按約履行,雙方對變更合同事項經協商達成一致。因此,王先生在崗位變更后再要求公司恢復其原崗位工作缺乏依據。 原問題:《公司讓我轉做營銷 我的工作崗位能否再恢復麻煩告訴我》回復于 2022-12-13 19: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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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