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法院判決,不動產抵押生郊嗎
律師回復
-
月幫助201720人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常常會遇到不動產上存在抵押權的案件,而這些案件只是就主債權進行確認,對不動產上的抵押權不進行確認,或案外人沒有經過法院對不動產上抵押權的確認,對不動產上的抵押權主張行使優先受償權。能否支持當事人或案外人的優先受償權,怎樣保護當事人或案外人的優先受償權,在執行實務中存在不一致認識,筆者就此結合實踐作如下分析。有關擔保物權的實現,我國過去司法實踐中的做法是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屆滿后,擔保物權人可以在訴訟時效屆滿后的2年內行使擔保物權。但《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擔保法就抵押權實現的該部分規定已經失效。那么在執行中,如果發現抵押權人雖然在人民法院審理主合同時沒有主張抵押權,但只要是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抵押權人的抵押權仍然有效,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就抵押物的變現價值享有的優先受償權。關于案外人直接持未經審判確認的借款合同及抵押證明材料向法院申請優先受償的,法院應根據《物權法》第202條和相關司法解釋,對借款合同及抵押證明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并區分以下兩種情況分別進行處理:一、經審查,認為借款合同及抵押證明材料合法有效,且被執行人或抵押人對債權金額、抵押的效力無異議的,法院在處置不動產后,應充分保障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如果申請執行人對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有異議的,法院應告知案外人通過訴訟確認抵押權的效力。但法院應將處置不動產后的款項提存,待抵押權效力確認成立與否后進行分配。二、經審查,認為借款合同及抵押證明材料效力難以認定,或者被執行人、抵押人對債權金額、抵押的效力有異議的,法院不得從變現不動產所得價款中直接實現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應當告知抵押權人另行訴訟,但法院對所得價款的分配程序需待訴訟有結果后方得繼續進行。 原問題:《法院怎樣執行抵押權人未經審判程序確定的抵押權》回復于 2022-12-13 18:56:35
相似問題解答
熱心律師
律師最新回復
-
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