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辭職,不讓上班,打了15天曠工,可以領上失業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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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你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如下規定: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所在單位的制度規定曠工十五天屬于第(二)項的情形,那么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合同。此時,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是否符合領取失業金的條件,需要根據自己的情況咨詢當地勞動部門。 原問題:《被主管威脅,曠工15天開除,有補償 和失業金嗎?》回復于 2023-02-03 1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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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