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于2022年8月購買商品房一套,合同約定2022年12月31日交房。今天開發商(12月20日)以短信通知我因疫情影響,房子將延期至5月31日做好交付準備,具體交接時間待定。我有以下疑問:1:開發商是否應該提供加蓋公章的書面通知延期,而非一條簡單的短信?2:原則上疫情影響延期不應超過90天,現在已超過,開發商是否應該提供相應材料證明無法履行合同約定?且業主是否應該獲得相應賠償?關于賠償,合同里有約定:除不可抗力外,延遲90天內按已付房款的萬分之一/天賠償,90天外按已付房款的萬分之二/天賠償。現已無封控等因素,國家亦未啟動相應衛生事件響應,是否還屬于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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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