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款糾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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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關于房屋租賃合同期滿后的裝修費用處理問題:1、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2、如果合同對房屋出租后的用途有明確約定,裝修是一種必需,且裝修時出租方既不阻攔,也未在合同期內提出異議,應視為對承租方裝修行為的同意或默許。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6條規定,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添附,并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的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4、承租的店面房經過裝修,裝修物的所有權歸承租方,而房屋的所有權仍歸出租方,兩者可以辨別,但已連為一體,不可分割。若強行將裝修物拆除,則會造成財產上的損失。可見裝修物的性質系民法理論中的附合,系添附行為的一種,即將不同所有人的物緊密結合起來,成為一個新物。其特點在于所有人的物雖可區分,但難以分離。5、裝修系動產附合于不動產之上,按照民法主物所有人取得從物的原則,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后,裝修物的所有權應由不動產人即出租人取得。然而確定添附物歸屬后,必然會產生受益一方對受損一方的經濟補償問題。6、出租人對承租人進行補償應滿足兩個前提:一、出租人對承租人的裝修行為明確表示同意,或者知悉而未表示反對;二、房屋因裝修而增值,且在租賃關系結束后,仍然存在。出租方取得裝修物的所有權,應當補償承租方所支出的裝修費用,但不應超出房屋增值的部分。7、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側重強調承租人有保持租賃物原狀的義務,目的在保障出租人的利益,但對承租人的費用返還請求該條并無規定。本著最大限度發揮裝修物價值的原則及公平原則,對裝修物補償的問題,應當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6條規定執行。 原問題:《房屋裝修費用發生糾紛應該如何處理?》回復于 2022-12-25 1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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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