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崗半小時沒如何損失算重大違規嗎被開除合法嗎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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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你的情況達不到解除勞動合同,即開除的情形,屬于違法行為,即使單位解雇你,也需提前以形式告知你,并負經濟賠償。祝您好運!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有效成立后,當具備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勞動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1)勞動合同的解除適用于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只有在生效以后,才存在解除,無效勞動合同不發生合同解除。(2)勞動合同解除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非依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我國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解除條件主要有協商解除和法定解除。(3)勞動合同解除使勞動關系向將來消滅。即勞動合同一經解除,勞動合同尚存的權利義務不再履行。勞動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單獨解除合同的情形: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注意:第29條規定,只是對依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其實,除了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外,其他情形單位都不能單方面解除合同。否則要承擔賠償責任。 原問題:《跪求;關于勞動法[脫崗]但沒有造成重大損失.應該怎么處理?》回復于 2022-12-27 21: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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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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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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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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