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被解除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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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首先,用人單位有無提前一個月通知,如果是符合第39條規定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須提前1個月通知,如果是因出現第40條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的,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額外一個月的工資,即代通金。 其次,用人單位符合39~41條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計算方法: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是連續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再次,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單位需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標準”的賠償金,這里“經濟補償金標準”既不用分段計算,也不作年限的限制。 勞動者可以先于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需注意,申請仲裁時間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結果不服可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法院起訴。 原問題:《合同沒有到期被解除怎么賠償》回復于 2023-01-07 22: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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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未簽合同,被解除勞動關系
可以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勞動局舉報電話12333.也可以去打官司,末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申請兩位工資的賠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合同不到期,可以解除嗎?
1、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不管當事人有沒有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您好 我的勞務合同到期后未續簽合同 到期后又工作兩年
律師解答: 1.2008到現在沒給我交過任何保險 社會保險是國家規定的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的費用,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補繳,如果勞動者自己已繳納的,由單位進行現金補償。 2.原先合同是2008年1月到2009年12月3未簽解除合同,能否解除法人代理
1.單位與職工在一個月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該以二倍的工資補償。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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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